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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資訊
咸豐一年十二月巡司衙邊林承興、林燿焜胎借銀字藏品圖,第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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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一年十二月巡司衙邊林承興、林燿焜胎借銀字藏品圖,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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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一年十二月巡司衙邊林承興、林燿焜胎借銀字藏品圖,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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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一年十二月巡司衙邊林承興、林燿焜胎借銀字

林承興、林燿焜

立契人:林承興、林燿焜, 程益記處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古文書

1851~1851

長:43 x 寬:40 (cm)

立胎借銀字人本城林承興耀焜等承父自置遺下小屋一間坐落土名巡司衙邊今因家費乏應用托中引向本城程益記處承借出春銀二十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三面交收足訖言約每月每元行利息銀四分面約不論年□□利偹足送還清楚不敢拖延此屋在前並無交加不明嗣後如有不明等事借主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乃兩愿各無異言口恐無憑合立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仝中收過借字內佛銀二十大員正足訖再炤 再批明此屋現今稅在程益記居住有另收來磧地銀十二元不干胎借之內合批明再炤                        為中耽保人林遺觀 咸豐元年十二月

購置

登錄號:19940010005

本物件為西元1851年(咸豐元年)12月巡司衙邊林承興、林燿焜胎借銀字,胎借契指的是有擔保的金錢貸借契約。此契係西元1851年(咸豐元年)12月所立,立契人為林承興、林燿焜,以承父自置遺下位於巡司衙邊之小屋向程益記胎借番銀20大員,利息每月每元4分。「胎」一般是指將不動產的證明文件交由債權人持有,以為債務的擔保,利息則由債務人另外給付,或由債權人自己從該不動產的收益中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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